武汉市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2-01阅读:263

为贯彻落实《财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精神,根据《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企业在武汉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健全城乡流通网络,建设城市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补齐农村流通设施短板,培育批发零售等流通骨干企业,提高数字化、标准化、绿色化水平。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财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

2.《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

3.《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3〕25号)

(二)管理依据

1.《武汉市商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商务〔2024〕170号)

2.《关于印发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支持范围(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骨干商品市场改造升级。支持小商品、服装、文化用品等消费品市场改造升级,加快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完善电子结算管理系统。支持商品市场改造提升冷链仓储配送等设施,加快标准化物流载具应用及循环共用。

2.支持菜市场改造升级。支持菜市场围绕环境布局、功能完善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建设基于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市场智慧管理系统,配备基于市场智慧管理系统的智能(识别)电子秤、电子大屏、智能监控、移动端设备等信息化、数字化配套设备等,支持智慧菜市场和连锁菜店建设。

3.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农产品加工分拣中心建设,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支持冷链物流仓储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支持生鲜实体零售改造升级及相关设施设备购置。

4.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建设智慧化物流仓储及配套设施设备,支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及车辆购置,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新能源物流车等设施设备,支持标准化物流器具购买及租赁,建立标准物流载具循环共用体系。

5.支持流通企业、电商、邮政、供销、快递等企业发展共同配送服务。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智能末端配送设施,鼓励智能快件箱、无人售货机等智能终端布设,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等智慧配送设备投入使用。

6.推动智慧商圈建设,支持研发和应用数字化系统及技术,建设数字消费场景;支持智慧商圈设施改造升级和服务能级提升,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入驻。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整体交易场地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扩建)。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增强存储、加工、分拣等功能,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完善存储、加工、分拣、配送、冷链等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及市场日常安全管理设施配套,加强电子结算、供应监测等系统建设。

2.支持电商企业改造和新建一批电商大仓和前置仓,应用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温控、加工、查验等设施设备。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布局多级物流仓储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

3.支持实体商业建设符合应急保供需求的设施,改造商业储备商品存储环境,支持超市卖场企业扩大网点覆盖面。支持物流企业、电商平台增加社区智能快递柜、智能冷冻柜等设施设备投放。

4.支持骨干保供企业购置新能源冷冻、冷链车辆、配送设备等,支持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改造升级设施设备。

5.支持企业根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拓展需求,建设一批集零售、餐饮、住宿、休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平急结合”的社区商业体系。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配套设施设备。支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2.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

3.支持农村地区末端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拆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支持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企业库存、物流仓储、结算、订单处理等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支持平台系统开发扩建、智能化设施设备购置。支持现代供应链企业与产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平台。

2.支持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打造高质量产业生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数字服务企业聚焦商贸流通领域,加大对新技术、新场景的探索与投入,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化、高标准的医药仓储基地,根据药品流通的市场拓展需求,优化库区布点建设。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供应链的智慧化水平。支持建设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及物流、仓储、运输、调度等信息平台。

(五)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点建设,支持企业进街道、进社区建设回收网点、设置智能回收箱。支持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支持回收站点、中转站点及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回收车辆购置。

2.发展“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配套设备(如电子秤、电子屏、移动端设备、收运车辆GPS)等,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

(六)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四、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1.专项资金分配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间建成,若项目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营,在完成项目验收和不重复支持的前提下,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可将项目动工时间适度放宽至2022年1月1日(项目投资核算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2.原则上单个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对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公益性强、结构单一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总投资规模要求。

3.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总额的30%。项目核定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核定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最终补助资金根据入库项目数量、投资规模和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4.投资额为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及内容的实际总支出,实际总支出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买、租赁费用)、设备设施更新、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或计入利润表中成本费用类科目。

5.原则上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冷库仓库等路面硬化、结构加固等进行补贴,但不得列支整体基建。

6.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不得用于办公楼建设装修、道路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办公设备购置、设备管理维护、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费用等与商贸流通试点政策支持方向不相符的投入,不得用于购买流量、宣传推广、招商活动、一次性奖励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主体。

2.申报单位有独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拒绝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监管和执法部门处罚,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4.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本属于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项目的情形。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5.申报单位能够配合国家、省、市商务部门工作,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和反映商贸流通相关信息。

6.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武汉市。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工程及建设等相关建设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覆盖2024年、2025年及2026年,并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若申报项目实际建设主体为申报单位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进行联合申报。若采用联合申报的方式,关联交易不纳入支持费用范围。

8.申报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含阶段性绩效目标),预期成效显著。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方向的,项目地址需在江夏区、新洲区、黄陂区、蔡甸区等4个城区。

2.申报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需符合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租赁业(L71)、商务服务业(L72)、居民服务业(O80)、其它服务业(O82)”。

六、申报材料

按照申报单位属地化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级商务部门、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方向)提交申报材料。

(一)封面及目录(附件1);

(二)项目申报表(附件2);

(三)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3);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4);

(五)项目实施方案(附件5);

(六)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佐证材料(自有房产证或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八)项目实施相关批准文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材料(如有);

(九)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下载);

(十一)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自有资金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吸纳风险投资或其他资金的证明文件等),自筹资金佐证材料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十二)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附件6);

(十三)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一式五份胶装装订成册(附可编辑电子版和PDF扫描件);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七、审核程序

(一)区级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远城区供销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以及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并将初审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送至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集中评审各区报送的项目;根据项目得分情况和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形成试点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

(三)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

(四)审核拨付。武汉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采用阶段性预拨、项目验收通过后全部拨付的方式,原则上2025年评审不少于2次。项目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评估或验收通过后,拨付相应资金。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供销社。

(二)受理时间

2025年第一轮征集项目材料提交时间: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24日。

申报单位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申报东西湖区、武汉经开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再生资源回收方向的项目资料需提交至相应区供销社。

(三)咨询电话

各区咨询电话:

江岸区商务局:027-82903705;

江汉区商务局:027-85709724;

硚口区商务局:027-83426525;

武昌区商务局:027-88930308;

洪山区商务局:027-87676137;

青山区商务局:027-86869883;

汉阳区商务局:027-84461050;

东西湖区商务局:027-83061270;

东西湖区供销社:027-83290700;

武汉经开区商务局:027-84892986;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供销社:027-84851400;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综合协调局(商务局):027-65563489;

东湖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局:027-86628580;

长江新区投资促进局:027-85998779;

蔡甸区商务局:027-84942713;

蔡甸区供销社:027-84909616;

江夏区商务局:027-87960268;

江夏区供销社:027-87952390;

黄陂区商务局:027-61000991;

黄陂区供销社:027-61001260;

新洲区商务局:027-86923302;

新洲区供销社:027-86921259。

武汉市商务局:

申报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方向:027-82796622(流通体系建设处);

申报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方向:027-82790865(市场运行处);

申报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027-82796625(电子商务与商贸处)。

武汉市供销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申报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027-82835422(再生资源办)。

九、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市、区两级商务部门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商务部门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市商务局举报。

(二)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