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加快独角兽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加快独角兽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日
武汉市加快独角兽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所处赛道广阔、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科技型独角兽企业,打造有利于独角兽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我市科教、人才、产业等优势,加速推进原始创新、前沿创新、颠覆创新就地转化,做实新赛道新领域,投早、投小、投创新,提高城市创新动能,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带动一批新兴产业,变个别成长为批量培育,变自然成长为整合成长,探索“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独角兽”的标准化全生命周期服务培育模式,走出一条创新型独角兽企业成长新路径。
二、主要目标
以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为主要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政府、创新、金融等功能作用,建立政府扶持、市场驱动、金融支撑相互叠加的工作机制,在集成电路、光电子、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人工智能、软件、量子科技等领域加快布局优势赛道,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营造独角兽企业发展的良好产业生态环境。力争到2025年,累计培育独角兽企业20家以上、潜在独角兽企业30家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发现培育力度。重点挖掘光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类脑科学、量子计算等新赛道潜力企业,建立独角兽和潜在独角兽企业库。对成立年限不超过10年,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投后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的,可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对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成立5年之内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美元,或者成立5—9年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的,可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对成立年限不超过5年,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的,可认定为种子独角兽企业。对经认定入库并入选国内外权威机构榜单的独角兽企业,市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支持,并由各所在区按政策给予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支持。与国内专业研究机构、创投机构开展合作,成立武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中心,加强独角兽企业发展前瞻布局。成立武汉市独角兽企业联盟,谋划举办全国性独角兽大赛、峰会等活动,吸引独角兽企业来汉聚汉留汉,构建独角兽企业生态圈。(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局、市科技局,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建立精准服务体系。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以下统称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纳入我市服务专员服务范围,协调解决企业发展各项需求。每年选取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发展空间大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组”原则,成立由市领导挂帅、各市直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联动的服务小组,量身定制支持方案。各区强化属地管理,将入库企业纳入区级重点企业,明确专职联络服务部门和干部。将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列为全市独角兽企业培育试点,其中东湖高新区培育独角兽企业8—10家,武汉经开区培育独角兽企业5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创新驱动发展。鼓励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产学研融合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在汉就地转化,对企业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1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创新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的,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最高5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人民币支持。鼓励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牵头承担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为光电子信息及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专项基金支持。通过国有资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基金支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对国有创投机构投资的独角兽培育发展项目,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科创基金下,专设独角兽培育发展基金群,支持投早、投小、投创新。设立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让利性股权投资专项通道。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吸引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在我市发展,并根据投资情况给予非财政出资方一定周期性投资风险补贴支持。积极向国家中小企业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等重大基金推荐独角兽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投控集团,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为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纳入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等惠企政策支持范围。做好独角兽企业债券发行服务保障。建立独角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健全武汉市与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沟通机制,享受上市“一站式”服务。优化境内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资金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其首次申请上市发行材料的,奖励资金从2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成功上市的,再奖励300万元人民币,最高可累计奖励8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经信局,市投控集团,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六)加强人才团队集聚。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引进具有引领性、原创性、突破性技术的国际国内高端人才,夯实人才基础。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纳入《武汉市重点引才单位名录》,赋予武汉英才举荐权。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申报武汉英才计划培育支持专项。对引入战略科技人才及其团队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支持。鼓励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加强与国内名校(院、所)、名企人才交流合作,在“院士专家企业行”、选派“科技副总”等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才工作局)
(七)加强应用场景开放。鼓励市、区两级国有企业开放场景发布需求清单,搭建平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参与我市应用场景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在市级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中定向委托制定榜单,揭榜成功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给予30%、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对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相关服务,推荐列入《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建立数字经济应用场景能力清单,畅通供需对接渠道,助推企业以场景落地实现产品升级与示范推广。(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八)开展独角兽专项招商。赴长三角、大湾区、京津冀开展专项招商活动。围绕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北斗、区块链等重点领域,引进可能存在爆发式增长的独角兽企业潜力项目。将独角兽企业纳入武汉市招商地图,建立独角兽企业引进目录库,重点追踪、优先引进。建立与头部企业合作机制,深化与华为、阿里、腾讯、小米、京东、字节跳动等大企业大平台战略合作,发挥头部企业和平台型企业孵化载体优势,鼓励在汉孕育孵化独角兽企业。发挥龙头企业以商招商作用,协助引进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争取创新型中小企业总部落户武汉。(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各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各区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协同,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发展阶段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工作落实。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健全工作调度、信息报送、督查通报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听取企业评价反馈,及时研究分析企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优化工作举措,并适时开展督查通报。
(三)包容审慎监管。将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并动态调整,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和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代表组成的新经济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会商机制,并依托国家自由贸易创新区在东湖高新区开展试点。
本计划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