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放流长江 人大代表全过程监督推动长江大保护
62.6千克成鱼、8387尾幼鱼,一次放流长江。近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联合多方开展“维护长江生态,推进两法衔接”生态修复增殖放流专项活动,10余名人大代表现场监督,共同书写长江大保护“绿色答卷”。
放流现场。
今年3月,李某某在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洪湖市新堤排水闸水域,使用九齿投射叉刺耙刺叉获30余公斤渔获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李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属于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
2022年8月18日,经江汉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在非法捕捞水域放流成鱼62.6千克(其中鲢鱼20千克、鳙鱼15千克、鲤鱼15千克、鲫鱼12.6千克)、幼鱼8387尾。
前期,江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旁听了此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此次又安排部分人大代表参加增殖放流活动,旨在发动人大代表和更多的居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监督合力和修复共识。
“做好长江大保护下半篇文章,要继续通过典型案例凝聚生态保护共识,深化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法衔接’,共下一盘棋,奋力书写长江大保护‘绿色答卷’。”江汉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长江保护执法检查组成员舒建辉说。
省人大代表马天红表示,人大全程参与了该案件的庭审、放流活动,该案件兼顾“打击与修复”,很好地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与教育作用。
“增殖放流的环境修复司法举措,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又通过放流改善水质和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母亲河生机永续的社会效果。”江汉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江汉法院共计受理涉长江保护的“三非”案件(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51件151人,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48人,判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22万余元。